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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澄法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林灿鑫与黄晓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灿鑫,黄晓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汕澄法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林灿鑫。委托代理人:林两群。委托代理人:陈冬霞。被告:黄晓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下称太保财)。代表人:林荣生。原告与被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太保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被告太保财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并对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视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辨证、质证权利。原告与被告黄晓玟对下列事项均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13年7月10日13时22分,被告黄晓玟驾驶粤DGH**号牌小型轿车在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路口右转弯进入国道324线时,与自北往南由原告驾驶的粤DQU**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黄晓玟的过错行为导致本事故的发生作用大,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过错行为导致本事故发生的作用小,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原告林灿鑫,农业家庭户口。发生事故后,经汕头市澄海区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四、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53583元(其中后续治疗费8000元)。五、护理费:10100元。六、误工费:10341元。七、交通费:1600元。八、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九、营养费:1350元。十、残疾赔偿金、康复费:44171.36元。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80094元,康复费2000元,证据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黄晓玟无异议。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属于农业家庭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原告构成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10542.84元×20(年)×20%=42171.36元;原告只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原告请求按照城镇居民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康复费为2000元。以上合共44171.36元。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10000元。十二、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被告黄晓玟已赔偿原告治疗费用35000元。十三、有关保险合同主体:被保险人被告黄晓玟,保险人被告太保财。十四、有关保险合同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十五、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保险车辆为粤DGH**号牌小型轿车,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3月13日0时起至2014年3月12日24时止;交强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200000元;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2013年3月13日。十六、机动车使用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主体:被告黄晓玟是粤DGH**号牌小型轿车的使用人,也是车辆所有人。十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4647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据,应予采信。被告黄晓玟应对本宗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本事故中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黄晓玟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晓玟已对肇事车辆粤DGH**号牌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被告太保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院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原告因本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5145.36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合共58933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76212.36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被告太保财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86212.36元(其中医疗费赔偿范围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范围76212.36元,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包括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4893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14679.90元,被告黄晓玟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34253.10元;被告黄晓玟已支付原告治疗费用35000元,相抵后,超过部分746.90元可以抵除被告太保财的赔偿数额,被告太保财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465.46元。被告太保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林灿鑫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85465.46元。二、驳回原告林灿鑫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460元,鉴定费8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承担受理费936元、鉴定费17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936元,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浩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泳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