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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泽汉犯抢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泽汉(绰号“大傻”),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平南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泽汉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泽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泽汉伙同他人攀爬平南县武林初中围墙,窜入该校学生宿舍楼303室,对卢某和李某进行殴打,当场抢走卢某人民币15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泽汉于2013年5月23日在平南县武林镇被民警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泽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李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在逃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泽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泽汉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黄泽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泽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泽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泽汉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发还给被害人卢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许云霞代理审判员  刘江云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永谈黄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