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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直义与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永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直义,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永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78号原告:李直义,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中区。委托代理人:张品访,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贾永峰,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直义诉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永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查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