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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淄博张店双盛精细化工厂申请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张店双盛精细化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56号申请人淄博张店双盛精细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陈洪武,厂长。申请人淄博张店双盛精细化工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xxxxxx,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济宁市先兴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宁市联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7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11日,付款行为济宁银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张店双盛精细化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马 英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