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淄博张店双盛精细化工厂申请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张店双盛精细化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56号申请人淄博张店双盛精细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陈洪武,厂长。申请人淄博张店双盛精细化工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xxxxxx,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济宁市先兴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宁市联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7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11日,付款行为济宁银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张店双盛精细化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马 英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