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滦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苗永强与被告许全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永强,许全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苗永强。委托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全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永强与被告许全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永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全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苗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永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苗永强负担。审判员  于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