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XX、马玉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XX,马玉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绍林,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燕被告XX被告马玉苹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马玉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雯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