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冀州市,现住。被告丁某,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