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景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冀州市,现住。被告丁某,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