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3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金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金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755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责人:裘子健。委托代理人:俞敏慧、金霞。被告:金帅。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金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帅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担(准予免交)。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