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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揭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216号原告揭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徐某甲。原告揭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揭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原告揭某与被告徐某甲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在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徐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引起矛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家庭格局相对稳定。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从维护社会稳定及家庭和谐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揭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0XXXX。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