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沈阳XX公司与王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阳XX公司;王X;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866号原告:沈阳XX公司。被告:王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被告:蔚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XX公司与被告王X、蔚XX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关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慧英、人民陪审员穆桂荣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关 威审 判 员 吴慧英人民陪审员 穆桂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