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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源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国勤,郑家华,唐文龙,任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源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西首。被执行人周国勤,成年。被执行人郑家华,成年。被执行人唐文龙,成年。被执行人任昌春,成年。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国勤、郑家华、唐文龙、任昌春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07)源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08)源执字第355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徐 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蓝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