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源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国勤,郑家华,唐文龙,任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源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西首。被执行人周国勤,成年。被执行人郑家华,成年。被执行人唐文龙,成年。被执行人任昌春,成年。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国勤、郑家华、唐文龙、任昌春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07)源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08)源执字第355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徐 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蓝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