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民一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欧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颜志洪,涟源市渡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阳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以其纠纷已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金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术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