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执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王继承与武汉市金欧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承,武汉市金欧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0980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承,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欧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继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欧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损失2957.81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850元、经济补偿金13289.85元、2012年3月工资698.32元、押金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16元。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继承的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欧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欧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王继承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欧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中的人民币21311.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