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密民初字第4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X与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4204号原告李X,男,1976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玮,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区迎宾路汽车东站北侧。法定代表人张继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来喜,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亚民,男,1960年8月10出生。原告李X与被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德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双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玮,被告承德运输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郭来喜、吕亚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诉称:2012年10月22日,在密云县京承高速进京方向129公里处,我乘坐被告承德运输公司公交车的左后轮胎脱落后向右侧翻,造成我受伤。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承德运输公司驾驶员陈文军负全部责任。我到密云县医院治疗,就损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979.12元、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2300元、误工费10500��、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261元、伤残鉴定费2250元、伤残赔偿金329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00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77128.52元。被告承德运输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我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医疗费按原告提交的票据计算;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均无异议;不同意赔偿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11时50分许,在密云县京承高速进京方向129公里处,原告李X乘坐被告承德运输公司驾驶员陈文军驾驶的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因机动车左后轮脱落后向右侧翻,车辆左前部与护栏接触,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李X等37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陈文军负全部责任。事��双方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原告李X被送往密云县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其伤经诊断为:右侧第5、6、7、8肋骨骨折,右耳皮肤擦伤,脑震荡,癫痫。被告承德运输公司为原告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密云县医院为其出具休息一周后门诊复查;避免剧烈活动,戒烟三月;引起癫痫的病因需到北京进一步检查的医嘱。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1978.22元。2013年9月20日,经本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构成伤残。原告自行支付鉴定费2250元。原告之母李X1,1950年4月10日出生,农民,共育有子女2人。原告之女李X2,2001年10月26日出生,农业户口;原告之子李X3,2003年2月22日出生,农业户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受伤人员名单、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及劳动合同、鉴定费发票、李书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复印件)、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应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未履行上述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李X乘坐被告承德运输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德运输公司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符合规定,本院依其提供的票据予以确定;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符合规定且被告承德运输公司同意赔付,本院不持异议;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规定,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母及儿女的合理生活支出,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与伤���赔偿金合并计算;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符合规定,但数额过高,本院依其伤情及就医情况予以酌定;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没有相应医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医疗费一千九百七十八元二角二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百八十元、营养费四百八十元、误工费一万零五百元、交通费二百六十一元、伤残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伤残赔偿金五万一千九百五十八元四角、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合计七万二千九百零七元六角二分。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六十四元,由原告李X负担五十三元(已交纳),被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八百一十一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双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婵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