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提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明辉、陈碧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明辉,陈碧英,王书强,安徽省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公司,赵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王自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提字第11号申请再审��(一审原告)陈明辉,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陈碧英,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书强,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杨楼镇。法定代表人陈友道,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保,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阜阳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241号。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水,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亚兰,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自田,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邱县。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保险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侨乡体育中心综合楼2-3层。组织机构代码:74382214-4。负责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育青,该公司职员,男,住晋江市。申请���审人陈明辉、陈碧英因与被申请人王书强、赵保、王自田、鸿运公司、阜阳保险公司、原审被告泉州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泉民申字第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陈明辉、陈碧英于2013年11月25日以本案肇事车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的保险合同有约定仲裁条款,故申请再审人对本案保险金的理赔问题准备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陈明辉、陈碧英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陈明辉、陈碧英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晋江市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琴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