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三终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姚学明与王德凤、胡卫民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凤,胡卫民,姚学明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凤,1977年8月15日,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卫民,1977年8月27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学明,农民。上诉人王德凤、胡卫民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德凤、胡卫民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德凤、胡卫民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德凤、胡卫民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诉人王德凤、胡卫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 飞代理审判员 孙乾辉代理审判员 刘蒙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