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攸法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黄东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A;攸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攸法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A,男,1975年l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诏安县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6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3月20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A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五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黄A因经营水果生意不景气,便来到广州筹划经营假烟生意,并在广州认识了一个叫“小山’(暂未查清身份)的假烟贩子。过了几天,黄A带着“小山’提供的假烟样品来到攸县进行推销。在推销烟的过程中,被告人黄A结识了在攸县湘东大市场经营文具和烟的胡A,双方互留了联系方式并讲好软、硬白沙烟均为27元每条。2011年11月份的一天,黄A从“小山”手上以24元每条的价格购进了30件伪劣卷烟(其中5件硬盒白沙,25件软盒白沙,每件50条)。自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黄A分5次将伪劣卷烟全部贩卖给胡A。经鉴定,在胡A处查获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的卷烟价值为59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3月份的一天,胡A联系被告人黄A要求购买假烟,并要黄发一件软白沙烟。后黄A通过广州至攸县的大巴车将1件软白沙烟运输至攸县。因胡A没有找到运输烟的大巴车,当时没有收到黄A发运的卷烟。2、2012年3月份的一天,胡A联系被告人黄A要求购买2件软白沙烟。后黄A通过广州至攸县的大巴车将2件伪劣卷烟运输至攸县。胡A接到货后以32元每条的价格将卷烟全部贩卖给他人。3、2012年4月份的一天,胡A联系被告人黄A要求购买10件伪劣卷烟,其中5件硬盒白沙烟、5件软白沙烟。后黄A通过广州至攸县的大巴车将10件伪劣卷烟运输至攸县。胡A接到货后分别以软白沙32元每条,硬白沙34元每条的价格将卷烟全部贩卖给他人。4、2012年4月份的一天,胡A联系被告人黄A要求购买7件软白沙烟。后黄A通过广州至攸县的大巴车将7件伪劣卷烟运输至攸县。胡A接到货后以32元每条的价格将卷烟全部贩卖给他人。5、2012年5月20日,胡A联系被告人黄A要求购买l0件软白沙烟。后黄A通过广州至攸县的大巴车将10件伪劣卷烟运输至攸县。胡A接到货后在藏匿卷烟的过程中被攸县烟草局稽查队查获。上述事实的证据有;l、被告人黄A的供述,辩解及户籍证明;2.证人胡A、刘A的证言;3.抓获经过、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A非法销售伪劣假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A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黄A因经营水果生意不景气,便来到广州筹划经营假烟生意,并在广州认识了一个叫“小山’(暂未查清身份)的假烟贩子。过了几天,黄A带着“小山’提供的假烟样品来到攸县进行推销。在推销烟的过程中,被告人黄A结识了在攸县湘东大市场经营文具和烟的胡A,双方互留了联系方式并讲好软、硬白沙烟均为27元每条。2011年11月份的一天,黄A从“小山”手上以24元每条的价格购进了30件伪劣卷烟(其中5件硬盒白沙,25件软盒白沙,每件50条)。自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黄A分4次将伪劣卷烟贩卖给胡A。经鉴定,在胡A处查获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的卷烟价值为57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3月份的一天,胡A联系被告人黄A要求购买2件软白沙烟。后黄A通过广州至攸县的大巴车将2件伪劣卷烟运输至攸县。胡A接到货后以32元每条的价格将卷烟全部贩卖给他人。2、2012年4月份的一天,胡A联系被告人黄A要求购买10件伪劣卷烟,其中5件硬盒白沙烟、5件软白沙烟。后黄A通过广州至攸县的大巴车将10件伪劣卷烟运输至攸县。胡A接到货后分别以软白沙32元每条,硬白沙34元每条的价格将卷烟全部贩卖给他人。3、2012年4月份的一天,胡A联系被告人黄A要求购买7件软白沙烟。后黄A通过广州至攸县的大巴车将7件伪劣卷烟运输至攸县。胡A接到货后以32元每条的价格将卷烟全部贩卖给他人。4、2012年5月20日,胡A联系被告人黄A要求购买l0件软白沙烟。后黄A通过广州至攸县的大巴车将10件伪劣卷烟运输至攸县。胡A接到货后在藏匿卷烟的过程中被攸县烟草局稽查队查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l、被告人黄A的供述,证明了其多次贩卖假烟的事实。2、证人胡A的证言,证明了其购买假烟的事实。3、证人刘A的证言,证明了其帮胡A接送假烟的事实。4、抓获进过,证明了被告人到案情况。5、辨认笔录,证明了胡A辨认被告人的情况。6、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黄A销售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7、攸县烟草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检价表,证明了查获假烟的情况及相关价值。8、攸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报告书,证明了被扣押的物品及数量、价值。9、照片,证明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10、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了涉案标的物的价值。11、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黄A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A无视国法,违反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妥,应当予以纠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A第1次犯罪事实,因仅有被告人黄A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黄A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黄A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A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付 斌人民陪审员 陈冬娥人民陪审员 罗祖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