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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丙连与董田华、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连,董田华,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818号原告王丙连。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田华。被告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进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连与被告董田华、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贺玲审 判 员  张顺昌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