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堂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唐章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章美。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章美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艳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章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唐章美在其租赁的金堂县赵镇江北街52号门面开设店铺,取名“相聚一刻”为卖淫人员提供卖淫场所,并从中抽取50元至300元不等的费用。2013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赵镇江北街52号门面内,挡获���淫嫖娼人员一对。2013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金堂县赵镇大唐柯怡酒店抓获卖淫人员娄X霞和嫖娼人员何X,经查证,二人在被告人唐章美所开的“相聚一刻”铺面上谈好价钱后来到该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章美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唐章美案发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章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容留卖淫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其容留卖淫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唐章美的供述;证人廖X高、娄X霞、向X、梁X明、胡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金堂县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梁X明、胡X、娄X霞、向X的金堂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唐章美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安机关关于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章美在其租住的铺面内,为他人卖淫提供便利条件及场所,并从中抽取费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章美容留卖淫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章美案发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章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艾筱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泓屿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