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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行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连希芳、杨振辉、泉州百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连希芳,杨振辉,泉州百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3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法定代表人郭夏森,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连希芳,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吴山底村29号。被执行人杨振辉,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虎岗村26号。被执行人泉州百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连希芳、杨振辉、泉州百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连希芳名下位于百捷中央公园A区9幢2606号的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先行处置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人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