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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6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北京新亚特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亚特物流有限公司,张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261号原告北京新亚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东街村火车站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延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鑫梅,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北京新亚特物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春明,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北京新亚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特公司)诉被告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亚特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单位驾驶员,2011年5月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元,被告现已离开原告单位,借款至今未归还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张春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新亚特公司所借支款项,系用于完成用人单位的劳动任务,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新亚特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