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民二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1009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长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长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婷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