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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17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于翔与赵永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翔,赵永伟,张召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798-1号申请执行人于翔,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赵永伟,烟台市福山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召富,烟台市福山区经信局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3)芝民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10月15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召富每月有4262.68元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张召富在烟台市福山区财政局收入3000元至本院,直至扣满42939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