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邹金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分公司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金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分公司,济南冠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邹金莉,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文瑞,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赵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强、王青锋,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冠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诗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金莉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分公司、被告济南冠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金莉于2013年11月29日以未确定正确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金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原告邹金莉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