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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蔡可君与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可君,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547号原告蔡可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红泉。被告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钟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梅盛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忠勤。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可君与被告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可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可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54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7777元,由原告蔡可君负担。审判员  方志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