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减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葛春晓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春晓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855号罪犯葛春晓,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抢劫罪,于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07)平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未缴纳),二0一一年一月减刑一年,二0一二年五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四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葛春晓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春晓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