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984号原告:曹某某,女。被告: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以与许某某分居不足两年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利桃审 判 员 何华丽人民陪审员 曹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彦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