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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三终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与黄兴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黄兴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官池镇北晨光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井永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浩琳,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海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兴兵,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军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申浩琳,被上诉人黄兴兵委托代理人罗军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2012年1月6日、2012年1月13日、2012年2月7日、2012年2月7日,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黄兴兵作为乙方,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工程项目的流动资金事宜签订借款协议五份,借款金额分别为60000元、167000元、157000元、10000元、40000元,均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协议期满后,甲方付给乙方本息数额同借款金额;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作为给对方的赔偿:协议期满后,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借款退还给乙方,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结算的,则每延期一天甲方向乙方赔偿借款数额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等内容。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当日,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在收取黄兴兵借款后分别向黄兴兵出具收据一份,写明收到黄兴兵借款现金(数额与借款协议中的借款金额相同)。上述五笔借款到期后,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仅于2012年8月15日向黄兴兵还款10000元。庭审中,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证人王元华到庭,证明“借款合同的金额是本金加利息的总和,黄兴兵的利息为35%”。黄兴兵对此不予认可,并述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五,认为过高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所以就未写进借款协议。双方均认可上述五份借款协议系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黄兴兵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其与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分五次签订借款协议,对违约金及滞纳金等均进行了约定。其五次共计借给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434000元,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仅在借款期满后向其偿还10000元本金,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偿付其531097.7元(本金424000元,违约金86800元,滞纳金20297.7元(计算至2012年9月26日);2、本案诉讼费由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承担。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公民与企业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黄兴兵向企业进行借款,黄兴兵的动机是投资行为,目的是获得利益,而黄兴兵主张的合同约定了滞纳金、违约金等处罚方式,却未约定利息,不符合基本的社会常理。黄兴兵称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向其五次借款434000元与事实不符,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实际借款应为282100元;黄兴兵向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出借的款项系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直接让出了合同上约定金额的35%,实际上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只得到65%即282100元,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已还款10000元,现仅欠黄兴兵本金272100元;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属高利贷性质,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应认定无效,不应受法律保护;黄兴兵诉请的滞纳金及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同意按实际借款本金及法律规定的利息偿还黄兴兵。原审法院认为,黄兴兵于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分五次向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不等的五笔借款,在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协议中约定借款到期后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应返还的本息金额同借款金额相一致,但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在其出具的收据里明确写明实际收取黄兴兵的借款现金数额与协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相同,故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辩称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高利贷性质,实际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仅收取协议约定借款金额的65%即282100元及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的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另上述五份借款协议系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综上,本案的借款本金应以收据中写明的借款现金为准,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已还款10000元应视为偿还最先到期的借款。民间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现黄兴兵自借款期限届满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要求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给付滞纳金,实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唯数额计算有误,予以调整。至于黄兴兵要求按照借款金额的20%主张违约金一节,已超过民间借贷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兴兵借款本金4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700.52元,合计443700.52元。二、驳回黄兴兵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7元由黄兴兵承担1635元、由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承担8302元(黄兴兵已预付,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随借款一并给付黄兴兵)。宣判后,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兴兵分别于2012年1月5日、1月6日、1月13日、2月7日(两笔)共计五次签订借款协议,五份借款协议因借款时间与还款时间都不一致,其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及利息的计算亦不同,应按五个案件分别立案,原审法院将五次借款按照一个案件立案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的借款金额是即本金加利息的总和,根据此类高利贷性质借款的交易习惯,借款人在出借本金时先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利息扣除,但在借据上写明的金额为本金加利息的总和。五次借款共计282100元,并非被上诉人诉称的434000元。其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黄兴兵承担。被上诉人黄兴兵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五次借款的借款人、出借人相同,事由相同,基于同一事由多次借款,起诉时五次借款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且原审庭审中上诉人并没有提出分别审理的请求。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借款协议第一条的借款金额与收据中写明的借款金额一致,可以印证协议借款金额就是本金。借款协议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与第二条约定的“本息”共计的金额相同,该处的“本息”应理解为本金。上诉人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其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兴兵分别于2012年1月5日、1月6日、1月13日、2月7日(两笔)共计五次签订借款协议,五次借款的借款人、出借人相同,借款事由相同,自黄兴兵起诉时五次借款还款期限均已届满,且原审中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也没有提出分别审理的请求,为减少当事人讼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原审法院将五次借款按照一个案件立案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称其在借据上写明的金额为本金加利息的总和,五次借款共计282100元,并非被上诉人诉称的434000元,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五份借款协议均系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虽然协议第一条的“借款金额”与协议第二条的“借款协议期满后,甲方付给乙方本息共计”的金额数字相同,但根据法律规定,此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且借款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的数字与上诉人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黄兴兵出具的收据中注明的收到借款金额相一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五次借款共计434000元,仅归还黄兴兵10000元,原审判决上诉人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承担424000元借款本金的还款责任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37元(上诉人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陕西华榕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运平代理审判员  马延萍代理审判员  赵娅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