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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海法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与欧罗(英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欧罗(英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海法初字第972号原告: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侯勋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喜,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欧罗(英国)有限公司(Eurocarrier(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欧罗(英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就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50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8,72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清退。审 判 长  倪学伟审 判 员  张科雄代理审判员  杨雅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诗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