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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鲁商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山东中德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鲁商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秀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武,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雪,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颖梓,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二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二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庆林代理审判员  尹哲璇代理审判员  康 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