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李美红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一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美红,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美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惠中、周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美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美红于2012年12月16日因宣扬邪教组织被行政处罚后至2013年7月期间,在东明县东明集镇井店村其居住地对其近亲属、附近村庄群众,以播放视频,发放全能神宣传资料等方法宣扬“全能神”邪教组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美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因宣扬邪教组织被告人李美红被行政处罚后至案发前,又在东明县东明集镇井店村其居住地对其近亲属、附近村庄群众,以播放视频,发放全能神宣传资料等方法宣扬“全能神”邪教组织。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我姐李美红她让我信全能神,让我看过几页纸的宣传品,我姐都是到渔沃办事处南吴庄、董庄、吉利营村跑,具体干啥不清楚。2、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我妻子李美红一心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她经常到我们邻村的一个叫东某的人联系,东某他们夫妻二人都信仰全能神,他们每周五、周六、周日都在东某家聚会,每次聚会回来都带回一些违法宣传品。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我嫂子李美红经常在周围村庄活动聚会,特别是在吴庄某人家,然后每人都发“书”或者宣传页,上面印有关于“全能神”方面的内容。今年三、四月份,李美红打电话联系五、六信“全能教”人员,到我家给我夫妻二人传授“全能神”教旨教义,让我们看有关“全能神”小电影,和MP4,还给我们分发一些有关资料。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东明集镇的一名妇女给我送到我家两本关于“全能神”的书,她当时给我看了小电影(MP5),讲有关全能神方面的内容。5、证人马某乙证言证明:李美红到我家给我讲有关“全能神”方面的内容,拿着关于“全能神”方面的书籍,还让我看MP5小电影,电影里的内容也都是全能神方面的内容。我还知道李美红向渔沃办事处后营村蔡某某夫妇,东明集井店村的周某某,还向我母亲等传“全能神”教。6、证人周某甲证言证明:李美红她曾动员我加入全能神邪教,她为了劝我外甥女婿刘甲某信教来了三个人给刘甲某讲解信全能神的好处。7、证人周某乙证言证明:李美红在广东打工期间因信全能神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后回到老家后李美红继续从事全能神教活动,拿着书籍向其及别人宣传全能神。8、证人马某丙证言证明:该证言与周金证言基本一致。9、证人蔡某某证言证明:李美红到我家给我讲过有关“全能神”方面的内容,手里拿着关于“全能神”方面的书籍,李美红经常到处跑着传教。10、证人文某甲证言证明:李美红整天在周围村庄规劝邻村的村民和亲戚信仰全能神,主要是以分发传单的方式宣传信仰全能神的好处,有时拿MP5让群众看。11、证人文某乙证言证明:其证言与文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了李美红日常活动。12、被告人李美红供述证明:2012年农历冬至前后,在广东因宣传“全能神”,被广东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十天。我回家后还是继续信这个教,我经常看“全能神有关方面的资料,我平时考虑如何发展人,也就是让多人信”全能神“,先从自己的亲属开始发展,我先后多次规劝我丈夫、我姨、我丈夫的三妹、三妹夫、我丈夫的大姐、大姐夫等多人信仰“全能神”,把我的“全能神”书籍、传单、MP5让他们看,并把书籍、传单发给他们,可他们都不信。13、户籍证明证实:李美红,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750613082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东明集镇井店行政村井店村67号。14、提取笔录证明:东明县公安局民警于2013年7月11日在东明县东明集镇井店村提取《揭露解剖大红龙谬论与恶行》、《话在肉身显现》、《神的话语》各一本,全能神宣传资料24份。15、公安行政处罚等书证一宗证明:2012年12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因从事邪教活动对李美红处以行政拘留十日。1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笔录证明:对李美红使用的MP4进行检查,在目标盘中发现盘内有大量与全能神有关的传教文件。共计有图片文件17个,MP3格式文件1676个,视频文件29个。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美红于2012年12月16日因传播邪教活动,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后,现再次进行传播邪教。依照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又传播的,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李美红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美红当庭辩解,她没有发放宣传全能神的资料和视频。经查,被告人李美红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多次向亲戚等多人宣传邪教“全能神”并发放相关宣传品和播放视频,这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故被告人李美红的当庭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美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国华审判员 崔宏平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