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二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春华与张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华,张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504号原告:赵春华,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被告:张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华诉被告张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华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徐延涛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立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