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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夏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锦江刑初字第87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辩护人姚某、王某,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刑诉字(2013)第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白文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8日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166号“望江橡树林一期”小区外的石牛堰路166号斜对面的绿化带停车点处,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长安奥拓SC7081型汽车(牌照号码:川ACC4**,车架号:LS5G3CAF13B047666,发动机号:383D2010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盗走。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夏某某将该车停放在成都市锦江区望江橡树林警务室外时,被被害人曾某某发现,被告人夏某某谎称该车为其借用的,于2013年7月14日将车辆交还被害人。2013年7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66号“望江橡树林二期”小区外的石牛堰路269号斜对面的绿化带停车点处,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长安奥拓SC7081B型汽车(牌照号码:川ABR1**,车架号:LS5G3CF73B032492,发动机号:383D09991,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0元)盗走。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其盗窃来的牌照号码为川ABR1**的蓝色长安奥拓SC7081B型汽车行驶至四川省彭山县古城南路时,被执勤的彭山县公安局民警挡获,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另查明,2013年11月27日,川ABR1**蓝色长安奥拓SC7081B型汽车的车主魏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夏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夏某某的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被告人夏某某指认作案现场、藏匿地点及被盗汽车的照片,被告人夏某某指认盗窃川ABR1**蓝色长安奥拓SC7081B型汽车后更换钥匙锁芯的照片,被盗汽车概貌、铭牌的照片,被盗汽车的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魏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害人曾某某、熊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锦价鉴(2013)第31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盗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将结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世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