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屈民初字第976号原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路。法定代表人夏壮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发明,该公司兴农分公司清欠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陶卫国,湘阴县东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公司)与被告陶卫国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虹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正虹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灿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开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