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中立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郑亮因与被上诉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郑亮;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立终字第00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亮,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相川敏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郑亮因与被上诉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弋民二初字第004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当事人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第三十一条中约定三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修改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两上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租赁物的使用地江西省上饶县即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故本案应由租赁物使用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管辖。3、郑亮诉芜湖华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立案并受理,芜湖华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已被该院裁定驳回,故本案应由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郑亮与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签《融资租赁合同》第31条第(1)款约定“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难以协商解决时,由出租方选择出租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出租方指定的代理店或承租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裁判解决”,该约定选择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法律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宜适用法定管辖原则。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使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由于租赁物的使用地为江西省上饶县,且原审被告郑亮住所地亦在江西省上饶县,故本案应由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作出的裁定应予纠正,上诉人郑亮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3)弋民二初字第0041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有强审判员  周琴芳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