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男。被告刘某丙,女。被告刘某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芳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