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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3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164号原告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住该村三组。被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住该村三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赤文肖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1994年12月生一男孩王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再次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两室一厅归被告所有。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坚持离婚,其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5月相识,同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1994年12月1日生一男孩王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但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各执己见,经调解无效。另查明,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和2011年1月28日两次私自取走征地款98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有孩子,本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照顾,构建和谐美好的家园。但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私自取走所有征地款显然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对被告所享有部分予以返还。关于被告所主张的家庭所建房屋因牵扯到其他家庭成员应另案起诉。关于被告所主张的其他存款原告认为属于工程上给民工的工资,且现已不存在,被告亦无相关证据证明系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原告王某甲返还被告刘某某征地款49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