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辉与河南省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桃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河南省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桃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25号原告王辉,被告河南省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桃平原告王辉诉被告河南省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桃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辉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桃平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周俊萍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成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