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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229号胡三桂申请执行XXX、龚清发、李小弟、杨利民、岳定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229-4号申请执行人:胡三桂。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龚清发。被执行人:李小弟。被执行人:杨利民。被执行人:岳定碧。本院在执行胡三桂申请执行XXX、龚清发、李小弟、杨利民、岳定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