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汤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汤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