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包先加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先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690号罪犯包先加,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全椒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1)蜀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包先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案经我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包先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先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包先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先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