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留青与王旭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留青,王旭辉,苏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马留���,务农。被执行人王旭辉,务农。第三人苏坤玲,(系苏坤玲之妻)。本院在执行王旭辉申请执行苏坤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王旭辉不能向申请人履行义务。经查,第三人苏坤玲系被申请人王旭辉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苏坤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苏坤玲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履行义务,支付其劳务费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