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爱香与巨俊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香,巨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陈爱香。被执行人巨俊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巨俊生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巨俊生在临城县财政局工资每月扣留1500元,共扣留5万元,由临城县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郭书敏审判员 史素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