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齐平、唐忠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齐平,唐忠海,陈银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847号申请执行人:张齐平,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唐忠海,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银魁,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张齐平、唐忠海与陈银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银魁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