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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齐平、唐忠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齐平,唐忠海,陈银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847号申请执行人:张齐平,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唐忠海,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银魁,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张齐平、唐忠海与陈银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银魁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