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青德邦物流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德振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高青德振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树君,任公司经理。申请人高青德振邦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为10300052/2060298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人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8月9日,到期日2014年2月7日,票面金额壹佰壹拾柒万元整。收款人为枣庄有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持票人高青德振邦物流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青德振邦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司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