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知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利昌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许利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5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委托代理人:傅坤。被告:许利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利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马艺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