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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田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刑初字第12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3)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田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途经余杭区临平·东湖街道北大街与史家埭路交叉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余杭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被告人田某酒精含量为3.05mg/ml,后民警将其带至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后,确认被告人田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9mg/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的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光盘、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乙醇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证复印件、驾驶证网上查询简项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钱望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璐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