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高新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龚文平受贿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文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绵高新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文平,男。2012年8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执行保证人取保候审。2013年1月24日,经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决定,由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绵高新检刑诉(20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文平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绵高新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龚文平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绵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3)绵高新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绵高新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龚文平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绵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3)绵高新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敬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4月,被告人龚文平在任绵阳市永兴镇城镇建设办公室专职房屋建设管理人员期间,利用监督和管理黎家院村村民农房建设的职务之便,收受该村村民现金7.8万元。在绵阳高新区永兴镇为上述村民划分的宅基地放线的过程中,放宽面积,以增加其实际农房建筑面积,导致上述村民违法超占宅基地规划面积建房和违法超占宅基地规划面积建成农房。公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确认被告人龚文平的行为己构成受贿罪,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龚文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与邹某之间的1万元是借款,与赵某某之间的2.2万元是帮忙买卖宅基地的款项,且自己为村民放线的事实不成立。被告人龚文平辩称自己是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4月,被告人龚文平在任绵阳市永兴镇城镇建设办公室专职房屋建设管理人员期间,利用监督和管理黎家院村村民农房建设的职务之便,收受该村村民严某某现金2万元,周某现金1万元,赵某某现金2.2万元,邹某现金1万元,在绵阳高新区永兴镇为上述村民划分的宅基地放线的过程中,放宽面积,以增加其实际农房建筑面积,导致上述村民违法超占宅基地规划面积建房。同期,被告人龚文平在监督黎家院村村民农房建设的过程中,发现该村村民黎某甲、黎某乙有超占宅基地规划面积建房现象存在后,分别收受黎某甲、黎某乙现金各8千元,未按规定上报黎某甲、黎某乙超占面积建房的情况并要求其停工,导致上述村民违法超占宅基地规划面积建成农房。案发后,龚文平的父亲龚崇伟代为向侦查机关退回赃款6万元。另查明,2009年11月1日,高新区永兴镇城建国土办公室与龚文平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聘用龚文平为永兴镇农房建设管理员,聘用期1年。聘用期满后,双方未续签聘用合同,但龚文平仍继续在该单位从事原工作。2011年4月,绵阳高新区永兴镇人民政府就陆续接到当地村民举报被告人龚文平在收受当地村民贿赂后,对部分自建房建设行为放松管理,出现了部分建房户违法超占宅基地规划面积建房的情况。2011年5月,龚文平离开了永兴镇城建办。2011年7月31日10时50分许,张某某向永兴派出所报警,称龚文平诈骗其现金13万元。当日中午13时许,永兴镇政府工作人员向永兴派出所电话报警,称城建办原工作人员龚文平诈骗永兴镇建房老百姓的钱财,现龚文平在永兴镇政府城建办公室。永兴镇派出所民警赶往城建办公室将被告人龚文平传唤至永兴派出所接受调查。龚文平即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2012年8月7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龚文平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同月24日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到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2.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金交款单;3.永兴镇黎家院村一、二、八组户型排列平面图及户型审定表、永兴镇城建办测绘情况说明;4.关于龚文平同志工作情况的说明、聘用协议、被告人户籍证明;5.处理7、8队自建户超占面积建房问题专题会会议记录、永兴镇城建办对违法建房户送钱情况进行初步清查的清单;6.永兴镇城建办对违法建房户送钱,面积情况进行清查的清单;7.关于黎家院村部分建房户违法超占宅基地规划面积建房的调查处理情况;8.永兴派出所到案经过、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龚文平一案的到案说明、关于龚文平案件有关情况的函;9.证人邹甲、赵某某、付某某、严某某、邹乙、邹某、黎某乙、黎某甲、曾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龚某某的证言;10.被告人龚文平的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文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监督和管理黎家院村村民农房建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部分村民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龚文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文平辩称其收到邹某1万元属借款,收到赵某某2.2万元属帮忙买卖宅基地款项,均不是受贿款,辩称其为村民放线的事实不成立,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龚文平辩称其系自首,经查,被告人龚文平不是主动投案,而是在当地村民举报,办案单位已经掌握大量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传唤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条件,故对被告人龚文平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文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二、涉案赃款7.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范文山人民陪审员 勾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