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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王蕾与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730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730号原告王蕾。被告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玉明。原告王蕾诉被告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和弈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弈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蕾诉称,其于2012年3月1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财务会计一职,月工资为6000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月10日,原告离职。现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一、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200元;二、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36000元。被告和弈公司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12年3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单位,被告口头约定原告月工资为6000元。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实际支付原告月工资为3000元。2012年12月25日,原告办理了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2013年1月21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2013年6月19日,该会以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597号裁决书作出对原告的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的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裁决书、工作证明、交接清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工资发放表、录音及文字资料、当事人陈述、法庭笔录等证据为凭,证据确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律同时约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足额、及时发放劳动者工资,被告口头约定原告月工资为6000元,而实际只支付了3000元,存在差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因为原告已经办理了交接手续,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该期间为被告提供劳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蕾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2857.14元;二、被告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蕾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9428.57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曰良代理审判员  周秋华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芙蓉审 判 长  陈曰良代理审判员  周秋华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