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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执民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许明与蔡彪、王新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蔡彪,王新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许明。被执行人蔡彪。被执行人王新仙。原告许明与被告蔡彪、王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蔡彪、王新仙应归还给原告许明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向证券公司查询,无开户信息,经本院现场查看,抵押于本案的涂山花园75幢403室、63幢105室房屋,现由被执行人父母居住,暂无法处置。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22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维良 微信公众号“”